公物投资-竞争性磋商-GT2025-QY249-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16号车库维修提升工程-采购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5-10-23
发布于
福建厦门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招标单位: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厦门市(福建省)

开标地点:其他场地

行业:其他

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状态:待开标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GT2025-QY249
项目名称: 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16号车库维修提升工程
采购人: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所在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一、采购条件

受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 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对 GT2025-QY249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16号车库维修提升工程 项目组织进行 竞争性磋商 采购,项目资金为 自筹资金 。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响应文件。

二、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规模: 49.540427万元

范围:本采购项目划分为 1 个采购包,本次采购为其中的:

采购包 1 : 项目名称: 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16号车库维修提升工程 ,采购预算: 49.540427万元 ,项目内容: 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16号车库维修提升工程,数量:1项。工期: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人开工通知后40日历日内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其他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包 1 :

1.一般资格要求

序号

资质要求

1

营业执照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授权书,但应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2)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书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4

信用记录要求: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①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名单的; ②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信用厦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地方性黑名单”的; ④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 (2)信用信息查询仅以资格审查时通过本条款规定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除以上规定外,其他时间、其他网站的查询信息均不作为审查的依据。 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2.特定资格要求

有 特定资格要求

序号

资质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注:若证书显示已过期,但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规定仍可使用的,予以认可,供应商须同时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3.是否接受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从 【即日起】 到 【*开通会员可解锁*17:30:00】

2、获取方式:

文件售价: 采购包 1人民币50元 ;

获取方式: 欲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先通过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在线支付欲参与采购包(合同包)的文件费用,否则其投标(响应)将被拒绝。采购文件以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文件为准。供应商如未在平台注册,请先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注册免费,注册后可免费在线预览招标(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对平台操作有疑问的,请联系平台客服电话:********。

五、响应文件的提交

1、提交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00】

2、提交方式及地点: 本项目采用线上磋商:供应商应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平台,完成首次响应文件(电子)的提交。

六、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00】

2、开启地点: 在线进行

七、其他

八、监督部门

/

九、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33号

联系人: 何育文

联系电话: ********

2、采购代理机构: 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联系人: 邱钰冰、林晶晶、黄振斌

联系电话: ********、********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 包

项目名称

承包范围

数量

质量等级

工期

施工地点

1

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2-16号车库维修提升工程

详见工程量清单

1项

合格

合同签订并接到 采购人 开工通知后 40 日历日 内完成并通过 竣工验收 。

采购人

指定地点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则以本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

1

本项目的项目类别:

采购包 1 为 工程类 。

2

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无效。

采购包 1 的最高限价为:

● 本采购包的采购预算;

○ 万元;

○ 最高限价将另行发布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 其他

3

第三章6.3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4

第三章7.3

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不允许

5

第三章9.1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起 90 个日历日。

6

第三章10.1

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 采购包 1人民币9800元 ;

2、保证金缴交形式:

1、供应商应按照所投采购包的磋商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磋商保证金。2、磋商保证金缴交账户: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坂支行;账号:8744********1;收款单位: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磋商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4、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采购包:***)的磋商保证金”。

3、磋商保证金金额为“0”的,视为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7

第三章

12.1/12.2

提交(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最低家数: 3家

8

第三章

17、18

询问、质疑的方式:

其他形式递交 :(1)邮件形式:将质疑函原件扫描发送至邮箱:********@163.com。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以邮箱显示的收到时间为准。质疑答复过程中需要核对原件的,质疑人应提供原件核查,否则相关资料可能不被认可。 (2)快递形式:将质疑函原件快递至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前台,收件人:张小姐,电话:********。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3)现场送达:将质疑函原件现场送至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前台。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以前台签收时间为准。

注:询问函、质疑函 发出 后,请致电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以确认函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送达。

9 第四章

3.7

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0 第四章

3.9

提交最后报价(含视同以首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的情形)的供应商最低家数: 3家
11 最后报价是否允许超过首次报价:

采购包 1 : 不允许

12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支付。

2、收费标准: 以单个采购包的成交总金额为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具体按以下标准计取: 各基数段 工程类 (0,50万元] 0.8%

3、缴交方式: (1)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转账、电汇、现金存款等付款方式一次性缴清。 (2)代理服务费缴交账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3751********6; 收款单位: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本项目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1)电子招标平台: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

(2)其他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14

关于电子化磋商采购活动的专门规定:

1、本项目为采用网上报名、网上提交响应文件、网上磋商的电子化采购活动,供应商需通过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进行报名和磋商。平台客服电话********(8:00-18:00)。

2、电子化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电子平台设定的为准,具体可查看平台相关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采用电子响应文件,不接受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磋商文件及电子平台的规定。

4、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规定完成首次响应文件的传输并加密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按规定完成首次响应文件传输加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传输加密过程需要花费的时间和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除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电子平台不再接收响应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属于下述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电子平台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许可有关供应商在线提交相应的材料:

①磋商文件第四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第3.3、3.4、3.7条规定的情形;

②最后报价环节。

5、供应商应按照电子平台设定的响应文件组成模块,在相应位置上传相对应的响应文件内容,否则因此导致磋商小组未在设定评审节点找到相应的响应内容的,将按照未响应进行认定。例如:资格证明文件应当至电子平台设定的资格证明文件处上传,否则将导致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时,无法对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而被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6、当磋商文件的更改通知调整了关键评审节点的条款(关键评审节点指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评分标准等电子平台要求供应商点对点上传响应资料或设置索引的内容),并因此修改了电子平台设定的评审节点内容时,所有供应商均须按更改后的评审节点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在此前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其响应文件将失效,供应商应自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根据更改后的评审节点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否则解密时将无法提取其在修改评审节点前提交的响应文件,视为其未提交响应文件。

7、磋商文件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原件的,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即可,但供应商成交后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前将原件递交给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8、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应清晰可辨,若模糊、重影、图像过小难以辨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的评审后果。

9、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平台设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报名、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提交响应文件等)。

10、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加盖公章”的指加盖供应商电子章。若为联合体的,磋商文件无特别规定的,指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的电子章。磋商文件若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的,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电子章,联合体其他方加盖鲜章或电子章。

11、加盖电子章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且应使用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的电子证书(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详见平台网站的相关介绍)。

1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的,可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签字(签章)后的扫描件,或使用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的电子法人章或个人章(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详见平台网站的相关介绍)。

13、解密方式及解密时间要求:供应商应在线参加解密。至项目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已按规定提交的响应文件,提示供应商在线开始解密。供应商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 30分钟 内在线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操作(解密使用的密码需与加密时一致。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加密密码,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忘记密码或密码泄露等情况,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责任)。请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解密过程中及时根据电子平台的提醒进行解密,供应商错过解密时间导致其无法参与采购活动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14、非供应商引起,在解密或评审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审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解密或评审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代理机构可以暂停解密或评审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解密或评审;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解密或评审,并配合电子平台做好采购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解密或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5、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供应商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则供应商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解密继续进行;

②若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电子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16、进入磋商程序后,磋商小组将通过电子平台与供应商授权的供应商代表进行在线磋商。磋商顺序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磋商小组将通过电子平台在线呼叫供应商,供应商应在10分钟内进行应答,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放弃本轮与磋商小组磋商的机会。供应商在解密后,应尽可能保持磋商大厅的在线登入状态,实时关注磋商进程,以免错过应答时间,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供应商无法与磋商小组进行在线磋商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供应商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则供应商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无法解决的,视为供应商放弃本轮与磋商小组磋商的机会。供应商虽可以在线应答,但电子平台无法获取供应商的视频信息,导致磋商小组无法确认磋商代表身份的,按前述情形处理。

②若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无法在线磋商的,则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平台原因导致无法在线磋商的,则由电子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供应商应确保其所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满足电子平台在线视频磋商的需要,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最后报价将在磋商完成后,由磋商小组启动。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自启动最后报价后不少于15分钟,具体由磋商小组根据情况进行设置),在电子平台指定处提交最后报价(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磋商小组有要求随最后报价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的,应同步提交。是否提交成功,以电子平台的接收确认回执为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电子平台不再接收。

19、在最后报价收齐后或应收齐的时间截止后,由磋商小组统一开启。未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报价的,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以其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其最后报价。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5

其他补充事项(以下补充事项与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有冲突的,以补充事项的要求为准):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 定义

2.1 “采购标的”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2.2 “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2.3 “采购代理机构”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2.4 “潜在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获取磋商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磋商的供应商。

2.5 “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获取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6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7 “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供应商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一般规定

3.1.1供应商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

3.1.2供应商应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无效。

3.1.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无效。

3.2 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除满足磋商文件对联合体的特定要求外,联合体各方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联合体应递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鲜章或电子章)。

3.2.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与磋商,否则各相关供应商响应均无效。

3.2.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4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一般资格要求。

3.2.5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涉及特定资质要求的内容应由联合体中具有该资质的供应商承担,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 参与竞争性磋商费用

4.1 除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评审

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

第七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5.2 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 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

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6.2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

6.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编制

7. 响应要求

7.1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包号,对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采购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采购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分包

7.3.1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7.3.2磋商文件允许成交供应商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

①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②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③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之间串通,相关供应商响应均无效:

(1)不同供应商授权同一个代表参加磋商;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合上传;

(5)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7)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8)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9)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0)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

(11)当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缴交保证金时,电子平台判定同一采购包项下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缴交至同一子帐号;

(12)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在线磋商所使用的设备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

(13)不同供应商在线磋商所使用的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

(14)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电子CA印章;

(15)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注:上述第(12)、(13)不包括使用电子平台认可的线下交易中心的计算机进行响应文件提交、在线磋商的情形。

8. 首次响应文件

8.1 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2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其他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8.3 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磋商函(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并加盖电子签证)

(2)首次报价表(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并加盖电子签证)

(3)技术商务分册(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技术商务分册处上传)

(4)资格证明文件(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资格证明文件处上传)

(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未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的,应上传缴交凭证,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磋商保证金处上传)

(6)其他资料(除上述资料外,磋商文件有要求提供的其他格式文件,在电子平台的其他资料处上传,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

8.4 采购项目为多个采购包的,每个采购包均须单独递交响应文件。

8.5 响应文件主要内容未经供应商盖章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9. 响应文件有效期

9.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无效。

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0. 磋商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磋商之前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任一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导致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情形除外);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情形的;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或撤回最后报价的;

(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1. 响应文件的提交

11.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提交电子首次响应文件,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平台将予以拒收。

11.2电子平台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是否提交成功以电子平台发出确认回执通知为准。

11.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在电子平台上进行相应操作。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不得主动要求修改、撤回响应文件。

12. 响应文件解密

1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不进行解密,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2.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达到规定家数的,电子平台自动提取已按规定提交的响应文件,提示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撤销响应文件;部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响应文件的解密可以继续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不进行评审。

12.3出现上述采购活动终止情况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合同授予

13. 授予合同的准则

13.1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3.2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4. 确定成交供应商

14.1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4.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5. 成交通知

1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6. 签订合同

16.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6.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6.4 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6.5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其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16.6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询问与质疑

17. 询问

17.1 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8. 质疑

18.1 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18.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应保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8.1.2质疑人应按照第二章规定方式递交质疑函。

18.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采购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质疑人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

b.其他证明材料(即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4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注: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质疑人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18.2 对不符合前文第18.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8.2.1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18.2.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18.3对符合规定的质疑,将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评审

一、磋商小组

1. 磋商小组

1.1 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委”)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 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1.3.2 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 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4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1.3.5 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要服从评审报告。

二、磋商程序

2. 评审和磋商基本准则

2.1 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2 磋商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3. 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3.1 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磋商。

3.2 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即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如果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不进入磋商阶段,如果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有关供应商将无权进行最后报价。

3.2.1 资格审查:磋商小组将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序号 情形
1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递交磋商函或磋商函中载明的有效期不足的。
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3 供应商代表接受两个以上供应商的授权参加磋商的。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项下的磋商。
5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的。
6 联合体磋商的未按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的或不满足磋商文件关于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适用于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情况)。
7 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资格要求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3.2.2 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序号 情形
1 存在磋商文件第三章第7条载明的响应无效情形的。
2 存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的。
3 响应内容与磋商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4 不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技术商务条款(详见附表1)。

采购包 1 :

附表1:带★号的技术商务条款汇总表

除磋商文件特别说明外,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3.3 关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3.1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通过电子平台的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回复,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3.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平台以书面形式向磋商小组递交,并加盖供应商的电子章,前述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前述规定向磋商小组递交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3.4 关于细微偏差

3.4.1细微偏差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磋商文件的有效性。

3.4.2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若无法补正,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3.5 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服务类、工程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3.5.1针对本项目的单一品目/核心产品(指项目包含多个产品时),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单一品目/核心产品中的任一产品的品牌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3.6 只有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采用电子平台线上磋商的,磋商顺序按供应商的解密顺序先后排列;线下磋商的,由代理机构确定。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与磋商小组进行在线磋商的,视为其放弃本轮磋商机会,放弃磋商机会不等同于退出磋商,仍可进行最后报价。

3.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加盖公章。

3.8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9 提交最后报价(含视同以首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的情形)的供应商家数不足规定的最低数量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3.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确要退出磋商的,须按电子平台的指示进行操作确认,否则若出现合格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其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其最后报价。

3.11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最后报价无效,其响应无效:

3.11.1 最后报价超过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3.11.2 最后报价不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价格条款(详见附表2)或存在其他涉及价格无效的情形;

采购包 1 :

附表2:带★号的价格汇总表

3.11.3 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响应无效处理。

3.11.4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最后报价表内容与随最后报价表提交的其他附件不一致的,以最后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视为提交最后报价后退出磋商或撤回最后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3.12 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3.13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其中,属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的,按照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应一致的原则,以多数成员认定的评分结论计入最终得分情况。

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采购包,则按相应采购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采购包 1

4.1 评分标准:

(1)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界定 分值

1、技术因素(满分 55 分)

1-1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现场踏勘报告情况进行评价: ①有针对本项目提供施工区域的现场踏勘报告(至少包括3个不同角度的现场照片及文字描述)的得2分; 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现场情况描述分析详细具体,针对重点维修区域提出针对性的施工难点解决措施,能够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准确发现现场存在的问题、对重点难点分析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得[3-5]分; ③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得分。

5

1-2

根据供应商对现场施工提出的重难点及解决措施等进行评价:每提供一个施工现场的重点或难点并且有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问题或注意事项得1分,本项满分3分。

3

1-3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法进行评价: ①有提出施工组织方法,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2分; 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施工组织方法标准、规范、可执行性强、突出重难点,施工方法具有针对性,能够使本次施工达到采购人设计要求的得[3-5]分; ③未提供相关方案阐述或方案阐述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5

1-4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现场施工中遇到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价: ①有提供应急措施,措施能有效降低事件风险的得2分; 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针对本项目所涉及突发、应急事件等考虑全面、重点突出且应对处理方案合理可行,人员调配思路清晰可行,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得[3-5]分; ③未提供相关方案阐述或方案阐述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5

1-5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进行评价: ①有提供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措施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2分; 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技术组织措施可行、能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措施突出重难点,措施方法具有针对性,能够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并且承诺项目经理驻点现场的得[3-5]分; ③未提供相关方案阐述或方案阐述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5

1-6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进度表或工期网络计划进行评价: ①有提供施工进度表或工期网络计划,施工进度表或工期网络计划完整,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2分; 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工程特点罗列出各分部工期计划及计划中每段工期的施工内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间要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调整施工时间,期间可能会出现分段施工或中断施工的情形,工期计划编制合理、有明确的时间节点、有合理的分析事项的得[3-5]分; ③未提供相关方案阐述或方案阐述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5

1-7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抑制和降低噪音措施进行评分: ①有提供明确的降噪措施,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2分。 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提供的方案符合现场实际,科学合理,措施不影响施工进度,并且承诺若因施工噪音过大或扰民遭到投诉,须积极配合整改承担责任的得[3-5]分; ③未提供相关方案阐述或方案阐述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5

1-8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方案进行评价: ①有提供安全管理目标方案,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2分; 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安全管理目标明确,组织机构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的安全保证措施,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的得[3-5]分; ③未提供相关方案阐述或方案阐述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5

1-9

根据供应商对场地限制、防护其他构造物被破坏的解决措施方案进行评价: ①有针对本项目的对场地限制、防护其他构造物被破坏的解决措施方案的得2分; ②满足①的基础上,有结合现场场地限制、防护其他构造物被破坏情况进行分析,提供对应解决措施的得[3-5]分; ③未提供相关方案阐述或方案阐述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5

1-10

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评价: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得3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资格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扫描件以及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其缴交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月新成立的企业,尚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提供有关说明,视为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符合要求。),否则不得分。

3

1-11

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评价: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及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其缴交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月新成立的企业,尚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提供有关说明,视为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符合要求。),否则不得分。

2

1-12

供应商所响应的“抹灰面油漆涂料”满足“抗细菌性能≥99%及抗细菌耐久性能≥95%”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注:供应商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进行佐证(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或CNAS),否则不得分。

3

1-13

供应商所响应的“抹灰面油漆涂料”满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mg/m3) ≤0.45,游离甲醛/ (mg/m3) ≤0.07,苯、甲苯、二甲苯 /(mg/m3) ≤0.06、0.15、0.20”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注:供应商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进行佐证(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或CNAS),否则不得分。

3

1-14

供应商承诺已对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并确认无漏项,若有漏项则已含在总报价中,成交后按本项目的采购范围进行施工,除采购人提出变更外不再提出增补要求,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

2、商务因素(满分 15 分)

2-1

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截图至少需包含查询页面网址、证书编号、证书状态、认证范围等信息),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获证主体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分。

1

2-2

供应商具备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截图至少需包含查询页面网址、证书编号、证书状态、认证范围等信息),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获证主体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分。

1

2-3

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截图至少需包含查询页面网址、证书编号、证书状态、认证范围等信息),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获证主体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分。

1

2-4

质保期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基础上(整体保修2年),整体保修期每增加半年加1.5分,本项满分3分。

3

2-5

工期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基础上(40个日历日),每提前2个日历日加1分,本项满分3分。

3

2-6

类似业绩: 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以竣工日期为准)以来供应商承担且竣工完成的合同金额为4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或零星维修或建筑翻新项目业绩情况进行评价,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6分。 注:供应商须同时提供项目合同扫描件、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如:验收单、验收报告等)进行业绩佐证,否则不得分。

6

3、价格因素(满分 30 分)

3-1

取纳入评审基准价计算范围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 100 %作为评审基准价A值。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该价格评分项满分分值×(1-|Bn-A|/A ×Q)

注: Bn为有效供应商的评审价;Bn≥A时,Q= 1.0 ;Bn<A时,Q= 0.5 。纳入评审基准价A计算的范围标准: 所有有效供应商的评审价 。基准价及价格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价格得分计算结果为负数时,按0分计。

30

评审总得分=技术因素得分+商务因素得分+价格因素得分

4.2成交候选人顺序排列规则:

(1)按照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评审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4)以上仍相同的, 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推荐 。

4.3成交候选人数量: 3 个。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概况一览表

序号

内 容

要 求

1

工程名称

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2-16号车库维修提升工程

2

施工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采购项目内容

及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

4

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5

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人开工通知后 40 日历日 内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6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不得转包

7

踏勘现场

踏勘联系人: 何先生 ,联系方式: ********

2 磋商文件附件

2.1 本项目提供以下附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1.1 附件 1:工程量 清单。(本项目没有施工图纸,仅提供工程量清单。)

2.2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的遗漏项目,并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磋商报价应包含所有遗漏项目的一切费用。成交后除采购人提出变更外,不再调整合同金额,供应商须充分考虑该因素,总价风险包干。

2.3 若磋商文件的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发生冲突,则以磋商文件的内容解释为准。磋商文件未体现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有体现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报价。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以 “ ★ ”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3 工程建设要求

3.1 本次招标为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供应商应对所有内容完全响应,不得转包,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分包。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自行充分考虑有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因素,并将该费用综合考虑计入总报价中。投标报价如有缺漏费用项目视为优惠项目,一旦成交,则缺漏费用项目均视同已含在总报价中,以后不再予以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完成。

3.2 工程量清单中已经明确了货物及材料的规格型号的,成交供应商施工时须严格按照清单的要求选用,不得擅自更改,确须调整的,须经采购人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

3.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材料必须是正规合格、品质优良的产品,技术规格、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规范要求。

3.4 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按政府部门及政府文件要求办理施工许可(如有)、竣工验收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

3.5 所有材料、设备应经有关质量、安全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材料进场时,必须经过采购人验审后,方可进场使用,否则,采购人有权给成交供应商发出停工令,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完成材料送检工作。

3.6 包工包料,不得转包。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分包。

3.7 施工中采购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施工内容及数量,造价按成交单价作相应调整。

4 主要材料设备 参数要求

4.1 抹灰面油漆涂料 参数要求

4.1.1 本项目使用的 抹灰面油漆涂料 的 抗菌性能符合 GB/T 21866-2025 涂膜抗病毒活性和抗菌性测定法 , 达到 抗细菌性能 ≥ 9 9 % 及 抗细菌耐久性能 ≥ 9 5%的 优等品 标准 。 供应商 应 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并加盖 供应商 公章进行佐证(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CMA或CNAS) 。

4.1.2 本项目使用的 抹灰面油漆涂料 的 环境安全要求 符合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规范 》 ( GB50325-2020 ) 及 《 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 1部分:建筑涂料 》 ( GB 30981.1-2025 ) 要求, 达到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mg/m3) ≤ 0.45, 游离甲醛 / (mg/m3) ≤ 0 .07, 苯、甲苯、二甲苯 /(mg/m3) ≤ 0.06、0.15、0.20 标准 。 供应商 应 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并加盖 供应商 公章进行佐证(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CMA或CNAS) 。

4.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明确每项材料所选用的品牌(每一种产品只能选用一个品牌)。供应商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采购人按规定验证其规格、标准、质量均能满足要求方能投入使用,如果材料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合格材料,或直接指定供货商,所发生的费用增加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5 质量要求 及保修责任

5.1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 合格 等级。

5.2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等级,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和承担建设单位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并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返修,质量验收合格后,方交付使用。

5.3 本工程所有货物、材料进场前,须先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采用,成交供应商应考虑必要的供货期提前供样以确保施工进度。

5.4 隐蔽工程必须做好中间验收工作,验收时必须有采购代表的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隐蔽项目不能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和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过采购代表签字确认的,采购人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5.5 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5.6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事先安排好各项具体工作及建设单位需要配合的工作。

5.7 成交供应商必须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保证工程进度、计划措施、施工技术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保证环保的措施。

5.8 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不弄虚作假和以次充好,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

5.9 保修期:项目整体保修两年,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低于采购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

5.10 保修期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供应商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供应商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采购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采购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 工期要求

6.1 本项目工期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施工实力,提出更短工期。具体进场时间,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6.2 如果成交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如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延期交付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并接受处罚。

6.3 实际施工中,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正常停电、停水( 24小时之内)影响工期时,采购人不作现场签证,供应商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但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采购人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即如果由于:一周内非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停工累计48小时、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采购人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

7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内 容

具 体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 1)项目负责人 1 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及等级: 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 ,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

( 2)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 扫描件 。

( 3)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为准。

技术负责人

( 1)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职称: 中 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只考核工程师职称等级,无需考核职称专业)。

( 2)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职称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 3)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

7.1 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外,其余施工员、质量员 、材料员 、机械员、安全员等应在成交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相应标准规定配备到位。

8 现场踏勘

8.1 本项目 不组织 统一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 资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供应商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8.2 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8.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9 磋商响应要求

9.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根据本章要求及评分条款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9.2 本章的要求为基本要求,评分条款若有对优于本章要求进行加分的,供应商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获加分,具体详见评分条款。

9.3 供应商应根据本章要求和评分条款的要求明确成交后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可能导致不得分。

9.4 评分条款中若要求提供人员社保证明的, 应提供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相关人员缴交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月新成立的企业,尚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提供有关说明,视为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符合要求。)。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9.5 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9.6 供应商应明确其磋商响应与采购需求存在的正负偏离情况。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技术和商务偏离表》中逐条说明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供应商若未对采购需求进行逐条响应,将可能导致不利的评审后果。

三、商务条件

(以 “ ★ ”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0 商务响应要求

10.1 供应商应提供完成的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

10.2 供应商应尽可能提供其近年来的资信、认证、信誉情况等证明。

10.3 响应文件至少应包含响应函、工程报价书、施工组织方案、项目管理班子、服务承诺及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

11 验收条件

11.1 验收依据: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11.2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对照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11.3 竣工验收:成交供应商做到工完场清后,向采购人提出竣工报告。采购人接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的竣工报告后组织进行初验。成交供应商按初验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即可向采购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采购人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工验收,在过程中如仍发现问题,仍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返工并承担其费用,直至交工验收合格。

11.4 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四、报价要求

12 工程量清单说明

12.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12.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报价要求

13.1 供应商须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了解拟响应的全部工程内容。供应商的报价应是上述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13.2 本工程由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文件、澄清(答疑)、修改纪要(函件)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等要求,参照现行福建省、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或依据企业定额,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市场价格及供应商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的报价,但其报价不得明显低于供应商的个别成本价。

13.3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之中。未列项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13.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供应商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13.5 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在编制和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采购文件等有关条款。

13.6 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响应文件中的工程报价书内各项报价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不得出现某项综合单价或合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供应商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报价。

13.7 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报价至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单价、合计、小计、总价)均须为含税报价。

13.8 除非采购人通过补充、答疑、澄清等通知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

13.9 本工程实行风险包干制,采购人已考虑了下列风险因素:

13.9.1 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及报价不准确;

13.9.2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但材料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除外)在包干幅度范围内的;

13.9.3 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13.10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采购人按规定已考虑风险包干费用在工程预算价中。承包人在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

13.1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合同条款。

13.12 总报价为整个项目施工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主、辅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用、人工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检验(如有)、税金、验收费用、风险、保修相关服务等一切费用。

13.13 如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采购人均有权直接从应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的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除,成交供应商对此无异议。

13.14 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行考虑建筑垃圾外运费用,采购人在本采购工程的预算价中已综合考虑该因素,该部分造价包干使用,成交后不做调整。

13.15 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本项目的最高限价(控制价)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本项目的最高限价(控制价)为含税价格。

13.16 本工程的工程类别:具体类别按单位工程的实际指标套用相应的类别标准。

13.17 采购人编制工程预算价、工程控制价和供应商填报价时,其税金、税率均按相关规定标准计取。工程款支付时必须开具厦门市税务局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总价不受此影响。

13.18 供应商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13.19 供应商成交后必须按照税法(如需供应商增加税种,应自行办理税种增加手续)的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工程项目涉及设备采购的,应单独核算设备价款,并单独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报价时应考虑单独核算部分的税率及相关费用,成交后不再调整。

13.20 如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虚假、错误、迟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认证、抵扣的,成交供应商应负责立即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依法正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等同于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金金额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滞纳金、罚金、罚款以及采购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成交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前述违约金及损失金额,采购人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13.21 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就合同未开发票部分,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按调整后的含税金额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

13.22 不论因任何原因引起的税费变化,本项目调整后的税费总金额均不得超过原成交合同总价的税费总金额。如有超出,超出部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4 付款方式

14.1 详见合同有关条款约定。

五 、其他事项

1、除 磋商 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 磋商 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 供应商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无 。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

注释:

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修改相关条款, 但不得与 采购 文件、 成交供应商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 1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承包人(全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 。

2.工程地点: 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

4.资金来源:   。

5.工程内容:  。

6.工程承包范围:

 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 年   月 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 年   月  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 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 工程费含税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不含税金额: 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2) 设备费含税金额: 人民币(大写) ,不含税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   。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成交 /成交 通知书(如果有);

( 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7 )最高限价;

(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 2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 成交 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最高限价 (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成交 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成交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甲供材料费(即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形式计算的项目。

1.1.5.8 工资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建筑农民工(建筑工人)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1.1.5.9 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 2) 成交 通知书(如果有);

(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 最高限价 ;

(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 2 )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

(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4 最高限价 错误的修正

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 最高限价 ,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执业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9 建筑工人管理

3.9.1 承包人应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的有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

3.9.2 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4.4.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造要求的具体情形。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 1)施工方案;

(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