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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YNZC2025-J2-07509-YZGF-1739
项目名称: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本项目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采购,数量为1项,供应商需按要求完成设计及施工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采购人使用需求,最终通过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及备案。(1)设计部分: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设计成果通过供应商的审核;(2)施工部分:根据经采购人认可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并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3)进行为期不低于6个月的植物管养,成活率100%。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进场通知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作(除管养外),达到验收标准,并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束为止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3.1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①设计部分: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部分: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2项目负责人要求:①设计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②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若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打印电子证书后需在个人签字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以上人员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提供供应商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3供应商2022年至今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6: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
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谈判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 年 1月 1 日前办理的云南 CA 需到云南 CA 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 CA 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谈判文件,具备本项目的谈判资格。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政采评第四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2)本项目实行网上谈判,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后在网上获取谈判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操作问题:********;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赵荣钢、杨佳、吴限、刘阳
电 话: ********
附件信息: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安宁片区土地平整项目竞争性谈判(终稿).doc
489K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YNZC2025-J2-07509-YZGF-1739
采购编号:P53A********C1
采购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20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60
第五章项目需求93
第六章谈判程序和方法95
谈判程序和方法前附表95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谈判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5-J2-07509-YZGF-1739
项目名称: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66.1567万元
最高限价:66.1567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采购,数量为1项,供应商需按要求完成设计及施工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采购人使用需求,最终通过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及备案。(1)设计部分: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设计成果通过供应商的审核;(2)施工部分:根据经采购人认可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并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3)进行为期不低于6个月的植物管养,成活率1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进场通知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作(除管养外),达到验收标准,并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束为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扫描件);
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可为以下三者之一:1)2022年度至今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扫描件),根据《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规定,在*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取得赋码,未取得赋码的财务报告视为无效(注: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2)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提供供应商基本开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须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
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1.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1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含10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扫描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成立未满6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相关证明或相关情况说明;
1.4.2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含10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扫描件,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成立未满6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相关证明或相关情况说明;
1.5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1.6.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6.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①设计部分: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部分: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2项目负责人要求:①设计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②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若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打印电子证书后需在个人签字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以上人员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提供供应商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3供应商2022年至今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三、获取谈判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谈判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谈判文件,具备本项目的谈判资格。
售价(元):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五、开启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政采评第四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邀请书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YNZC2025-J2-07509-YZGF-1739)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元):6000(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其他:
1)开标方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2)本项目实行网上谈判,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后在网上获取谈判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操作问题:********;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荣钢、杨佳、吴限、刘阳
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2 | 采购人 |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
| 采购代理机构 |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
| 项目名称 |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 |
| 项目编号 | YNZC2025-J2-07509-YZGF-1739 | |
| 3.1 | 采购内容 | 本项目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采购,数量为1项,供应商需按要求完成设计及施工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采购人使用需求,最终通过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及备案。(1)设计部分: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设计成果通过供应商的审核;(2)施工部分:根据经采购人认可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并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3)进行为期不低于6个月的植物管养,成活率100%。 |
| 3.2 | 工期、项目地点及质量要求 | 工期: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进场通知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作(除管养外),达到验收标准,并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束为止。项目地点: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用地范围内。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标准:在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本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强制性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对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
| ★4.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符合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4.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符合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4.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符合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7.1 | 谈判文件澄清截止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 |
| 7.5 | 本项目评审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 9.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1、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2、第五章“项目需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谈判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 ★10.1 | 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1、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2、最高限价66.1567万元,其中设计部分最高限价为2.00万元,施工部分最高限价为64.1567万元。3、项目工程量据实结算,本项目工程费结算价=第三方审定(造价审定)且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费×(1-优惠下浮率),最终结算价不超过64.1567万元。 |
| ★11.1 | 有效期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后90天。 |
| ★12.4 | 响应文件编制 |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谈判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并上传。 |
| ★13.2 | 谈判保证金 | 缴纳方式: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电汇、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600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缴纳时间: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项目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开户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支行;开户账号:********;保证金收取:1.以支票方式提交的,出票人必须是供应商,支票收款人必须是采购人,支票必须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用途须注明用于本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必须保证支票有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2.以汇票方式提交的,出票人必须是供应商,收款人必须是采购人。备注内必须注明用于本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必须保证汇票有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3.以本票提交的,出票人必须是供应商,收款人必须是采购人。备注内必须注明用于本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必须保证本票有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4.以保函方式提交的,保函申请人必须是供应商,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谈判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以免造成投标无效。5.以保证保险保险方式提交的,保险申请人必须是供应商,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保险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保险的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以免造成投标无效。保证金退还:1)以电汇、网银、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以网银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供应商打款账户;2)以支票、汇票及本票等票据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经财务查账确认后以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供应商开户账户;3)以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由供应商自行联系出函机构。注:1、保证金缴纳至上述银行账户中。2、请在汇款时按完整的银行账号进行汇款。3、财务电话:********。 |
| 14.4 | 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 1、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提交、开启、详细谈判等程序均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文件、无需到达谈判现场。2、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响应文件时,请同时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时,如有问题可拨打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对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
| 15.1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 15.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 15.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 16.1 | 谈判时间和地点 | 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 16.4 | 谈判程序和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 第六章“谈判程序和方法”第2.1款实质性要求审查标准规定的内容,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凡有一条不满足的供应商不再参与谈判。请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仔细阅读实质性要求审查标准。 | ||
| 22.1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总承包方按施工暂估总价的5%的比例缴纳,合同履约结束,中标人无违约情形,采购人一次性无息中标人。 |
| 26.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 |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谈判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6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 |
| (2) | 谈判及二次报价的顺序:按“政采云”系统的编号顺序。 | |
| (3) | 分包:☑本项目不得分包。□本项目允许专业工程分包。 | |
| (4) |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前往。 | |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获主管部门批准,现对本工程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1.2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
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政府采购资金,用于采购“项目需求”所列工程。
3.采购范围
3.1本项目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本项目工期、项目地点及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4.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满足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供应商应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4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作如下规定:
4.4.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4.4.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4.4.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将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作为证据留存。
4.4.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若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之一的,实质性要求审查不合格,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5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应承担谈判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按响应无效处理: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谈判费用
无论是否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要求提供的工程、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谈判文件中均有说明,谈判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项目需求
第六章谈判程序及方法
7.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7.1参加供应商应认真审核谈判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澄清函形式(加盖单位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
7.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
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4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7.5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评审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要求(见第五章“项目需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
8.2对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响应文件构成
9.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扫描件。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供应商同时参与多个包(若分包时)谈判的,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编制,单独成册。
10.报价和报价货币
★10.1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2本项目报价分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
谈判暂估总价=设计部分包干总价+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1-优惠下浮率)。
(1)设计部分:设计部分为包干总价,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配合施工图审图公司审查、配合发包人报批报建、专家咨询、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施工阶段设计人员驻场服务等,包含本合同工作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除合同明示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中明示的建安工程费范围内(施工部分最高限价)进行限额设计,成交后,除政策性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要求变更外,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此建安工程费限额范围内进行设计及优化调整,且按最终设计施工图定稿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建安工程费不得超过此建安工程费限额。
(2)施工部分:供应商根据各自的设计方案、结合市场价及企业自身实力,合理列报施工部分的优惠下浮率。供应商应考虑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利润、代理服务费等,应充分考虑包括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各种因素,且供应商需根据本谈判文件的技术文件、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以及供应商对现场实际情况的踏勘和市场竞争因素,并结合企业实力自行确定。。
成交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以设计部分包干总价、施工部分暂估总价、优惠下浮率签订合同,供应商所报的施工部分优惠下浮率为供应商按期完成本谈判文件采购范围和合同条款内所有工程内容的一个统一的优惠比例,该下浮率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固定不变,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该下浮率。之后,成交供应商负责设计方案的优化调整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直至出具正式设计施工图定稿(供应商所提供设计方案及图纸必须满足施工要求,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经相关部门审定后一切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图纸或方案引起的缺项、漏项及重大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之后,成交供应商根据设计施工图定稿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送采购人及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最终经审查认定的施工图预算用于指导本项目施工。合同最终结算时,项目名称、项目特征、综合单价、计量单位以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四方共同签认的工程量为准。本工程的计量及结算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施行的通知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
新增综合单价按下述方式处理:(1)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的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已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只有类似于新增单价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的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新增综合单价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组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所用材料按投标当期所采用的《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信息价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如《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中没有的材料,参考云南省《价格信息》中材料单价进行组价;如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经评审的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云南省《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价,以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公司、监理公司四方共同询价后确认的材料价进行结算,并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最终支付的依据,最终施工部分结算价=第三方审定(造价审定)且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费×(1-优惠下浮率),最终结算价不超过64.1567万元。
施工部分优惠下浮率为供应商二次(即最终)报价时填报的优惠下浮率,优惠下浮率=(施工部分最高限价-最终谈判施工部分总报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
10.3供应商应结合自身能力和市场情况测算,同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交叉配合、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后,按照本谈判文件提供的技术要求自行组价,谈判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10.4供应商应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要求,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标准、定额及规范,最终结算以实际签证工程量为准。
10.5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考虑到的价格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结算时对该部分不做调整。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供应商的实施方案不完善、或未认真理解采购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采购方要求、不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等而需增加的投资等均属供应商的责任,所产生费用全部由供应商承担,价格不予以任何增加调整。
10.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增值税的规定,请供应商按文件的要求执行并自行评估和承担税率变动的影响。
10.7通过实质性要求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谈判程序并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10.8最终报价文件应由供应商60分钟内在政采云系统填报。若已递交的最终报价文件若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签署不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进行澄清和补充,但不得改变最终报价文件中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10.9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10.10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1.有效期
11.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1.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12.响应文件的编制
12.1响应文件须按谈判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2.2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2.3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字处逐一签字,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章,若以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代替的,须出具供应商单位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函原件。
12.4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并按“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上传。
13.谈判保证金
13.1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及金额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在谈判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3.2谈判保证金形式:谈判保证金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交。
13.3办理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可简写)。
13.4供应商应在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
13.5未成交的供应商可在成交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保证金手续;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保证金的退还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6下列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4.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谈判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4.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谈判公告。
14.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4.4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执行。
1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15.1响应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15.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15.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五、谈判
16.谈判
16.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供应商应“政采云”上进行参加谈判及最终报价。
16.2谈判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含三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谈判会议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谈判现场,对谈判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16.3谈判原则
评审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16.4谈判程序和方法
评审小组按照第六章“谈判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谈判。
16.5谈判文件第六章“谈判程序和方法”前附表第2.1款实质性要求为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得再继续参加谈判。
16.6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谈判过程的保密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谈判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
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除外。
六、成交结果
19.成交人的确定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9.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0.成交通知书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0.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
21.签订合同
21.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1.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2.履约保证金
22.1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22.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其他事项
23.质疑和投诉
23.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23.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23.4质疑函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联系部门:招标九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办公楼4楼416室
23.5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3.6.投诉
23.6.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4.采购代理服务费
24.1采购代理机构按以下工程招标收费标准下浮20%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备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4.2成交人应在接受“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
25.谈判文件编制依据
本谈判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 序号 | 内 容 |
| 1 | 工期及项目地点工期: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进场通知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作(除管养外),达到验收标准,并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束为止。项目地点: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用地范围内。 |
| 2 | 付款方式:1.设计部分:向发包发提交完整的施工图阶段成果资料后(如需审图则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支付设计费的95%,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设计费的剩余尾款;2.施工部分:1)预付款比例为:合同签订,总承包方按施工暂估总价的5%的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支付施工暂估价总价的30%;2)进度款支付:业主根据实际资金情况,适时发布施工指令,承包商根据施工指令适时开展施工。根据施工进度,支付至合同价的90%。施工指令外的施工间歇期不计入总合同工期。3)结算审计结束后,总承包方按审定金额3%缴纳质量保证金后,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
| 3 | 1.保修期:按照成交供应商响应的并且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执行。2.工程质量保修金:审定金额的3%。 |
| 4 | 验收标准:1.初验:在进行项目初验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须修改或重新调试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整改期限,由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2.终验:修改完成后经采购人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项目验收应以国家颁发的相关的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项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合同为依据。 |
(本合同样式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的情况另行约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土地平整项目(二次)
工程地点: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石江片区用地范围内
工程内容:按要求完成设计及施工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采购人使用需求,最终通过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及备案。(1)设计部分: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设计成果通过供应商的审核;(2)施工部分:根据经供应商认可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并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3)进行为期不低于6个月的植物管养,成活率100%。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1)设计部分: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设计成果通过供应商的审核。
(2)施工部分:完成经采购人认可并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的全部施工工作,以及本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工作。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图编制、质保等工作;配合采购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交付使用、工程归档,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具体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计划工期为个日历天(其中设计工作周期为:施工图设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天内提供首批送审稿或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图纸)。
四、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在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本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强制性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对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1.签约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其中设计部分包干总价为,施工部分暂估总价为,本合同的费用由发包人分别支付至联合体各方,并由联合体双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发包人。签约暂定合同价=设计部分包干总价+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1-优惠下浮率)。
1.1设计部分:设计费包干总价为,在合同实施期间,该包干总价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场因素以及建设规模变化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1)此设计费包干总价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配合施工图审图公司审查、配合发包人报批报建、专家咨询、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施工阶段设计人员驻场服务等(根据发包人所委托项目情况决定),包含本合同工作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除合同明示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必须在64.1567万元的施工部分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设计及优化调整,且按最终设计施工图定稿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建安工程费不得超过此施工部分最高限价。
1.2施工部分:
(1)施工部分暂估总价元(大写:),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1-优惠下浮率),优惠下浮率=(施工部分最高限价-最终谈判施工部分总报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
(2)施工合同价格:承包人的优惠下浮率为%,该下浮率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固定不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该下浮率。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定稿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送采购人及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最终经审查认定的施工图预算用于指导本项目施工。合同最终结算时,项目名称、项目特征、综合单价、计量单位、计价依据等以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四方共同签认的工程量为准。
(3)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及其相关配套的现行行业计价文件等进行计量计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所用主要材料价格执行采购文件中主要材料表中公布的价格。若采购文件的主要材料表中没有对应主材价格,则采用投标当期的《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信息价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如《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中没有的材料,则参考云南省《价格信息》中材料单价进行组价。
2.合同结算价:
(1)最终设计费,结算方式为按中标合同价元(大写:),支付最终设计费。该中标合同价为包干价,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随投资概算调整、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2)施工结算价,以经审查认定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为基础,按发包人、监理人、造价方及承包人四方认定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进行结算,施工结算价=第三方审定(造价审定)且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费×(1-优惠下浮率),最终结算价不超过64.1567万元。施工结算经造价咨询单位内审完毕后报送政府有权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最终以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结算。若施工结算价低于施工部分暂估总价,以施工结算价进行结算,若施工结算价高于施工部分暂估总价,则按施工部分暂估总价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结算价视为承包人再次优惠。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谈判申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建议书
(8)、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9)、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
(10)、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补充通知、谈判文件答疑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优先次序出现相互予盾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谈判申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建议书
(8)、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9)、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
(10)、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补充通知、谈判文件答疑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云建规[2021]4号文、《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等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市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3.3.1、本采购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遵照设计施工图及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3.2、本采购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3、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所处地域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适用时本采购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但不限于以下现行标准或规范及其最新版本的要求
3.3.4、本项目施工及验收执行的相关特殊规范、规程、标准如下:
(1)设计图纸中所列明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当地有关法规、条例及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有发生,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双方协商后约定的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规范执行。
4、图纸
4.1施工图在使用过程中,承包单位应进行保管好,以便工程竣工后,一同转为竣工图。工程竣工后,根据相关单位档案留存的需要,如需另行增加竣工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无权将图纸及其复印件提供给任何第三人。否则,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则。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行使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工程计量、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的签认等决定均应经发包人批准方可行使。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的签认权行使。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
7.4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应为投标时所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的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5天,而且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不够天数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三天内,发包人在项目场地内提供一个统一的施工水源点、电源点,由各标段承包人自行引至各自施工标段,并由承包人装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据实用量和相应的耗损交纳水电费,并负责看管和维护相应水电设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完成时间为开工前七天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时间:由发包人书面要求为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工作及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施工中若出现设计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施工方、设计方完善设计;②施工中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一式两份,28日前提交当月设计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报告。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方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施工现场应实施封闭管理、文明施工,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对发包人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按“通用条款”9.1条(8)款执行,若文明施工不达标,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现场布置,机械材料堆放等问题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在渣土外运或垃圾清运中未遵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造成对发包人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8)建筑物及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妥善保护,不允许损坏、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关于解决本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机制保证: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若本工程使用零散用工行为,视为承包人直接用工,承包人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承包人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农民工上访事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施工场地消防治安综合安全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对施工场地负有消防治安综合安全责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并交纳保证金。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发生,由双方协商处理。
(1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并承担其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5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资料后七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专用条款9.1条。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发包人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仅同意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索赔。
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对承包人提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并报发包人批准。违约金支付标准为:主体工程(包含围护结构)完成时间、外架拆除时间和合同总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承包人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序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部位必须验收,其它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19、工程试车
按通用条款第19条执行。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切损失。并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承包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如发现无安全防护违章作业,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1仟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完全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
本项目全部参与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切实做到持证上岗,以备随时查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人民币(大写):;其中设计部分包干总价为,施工部分暂估总价为,本合同的费用由发包人分别支付至联合体各方,并由联合体双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发包人。签约暂定合同价=设计部分包干总价+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1-优惠下浮率)。
1.1设计部分:设计费包干总价为,在合同实施期间,该包干总价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场因素以及建设规模变化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1)此设计费包干总价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全套成果资料制作、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配合施工图审图公司审查、配合发包人报批报建、专家咨询、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施工阶段设计人员驻场服务等(根据发包人所委托项目情况决定),包含本合同工作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除合同明示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必须在64.1567万元的施工部分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设计及优化调整,且按最终设计施工图定稿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建安工程费不得超过此施工部分最高限价。
1.2施工部分:
(1)施工部分暂估总价元(大写:),施工部分暂估总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1-优惠下浮率),优惠下浮率=(施工部分最高限价-最终谈判施工部分总报价)/施工部分最高限价。
(2)施工合同价格:承包人的优惠下浮率为%,该下浮率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固定不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该下浮率。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定稿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送采购人及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最终经审查认定的施工图预算用于指导本项目施工。合同最终结算时,项目名称、项目特征、综合单价、计量单位、计价依据等以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四方共同签认的工程量为准。
(3)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及其相关配套的现行行业计价文件等进行计量计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所用主要材料价格执行采购文件中主要材料表中公布的价格。若采购文件的主要材料表中没有对应主材价格,则采用投标当期的《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信息价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如《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中没有的材料,则参考云南省《价格信息》中材料单价进行组价,若《价格信息》中还是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等相关单位认可后进行组价。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发包人确认的由于发包人原因及工程设计修改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其他工作而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变更而导致的变更项目,其价格调整按以下办法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1.设计部分:
向发包发提交完整的施工图阶段成果资料后(如需审图则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支付设计费的95%,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设计费的剩余尾款;
2.施工部分:
1)预付款比例为:合同签订,总承包方按施工暂估总价的5%的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支付施工暂估价总价的30%;
2)进度款支付:业主根据实际资金情况,适时发布施工指令,承包商根据施工指令适时开展施工。根据施工进度,支付至合同价的90%。施工指令外的施工间歇期不计入总合同工期。
3)结算审计结束后,总承包方按审定金额3%缴纳质量保证金后,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4)最终施工部分结算价=第三方审定(造价审定)且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费×(1-优惠下浮率),最终结算价不超过64.1567万元。
26.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统一在工程结算时结算,不纳入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数额中。
26.4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并不得主张逾期付款责任。由此造成的停工与工程延期等损失,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5.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提前二十天编制用量计划;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发包人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3)、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并经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对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2)、对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发包方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经发包方看样验货后方可进场。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施工方案(包括使用材料、设备等)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由承包人对修改和补充部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改、补充等,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会同相关有权认定的单位及承包人、监理方共同签订为准,承包人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导致造价增加的,按本合同23.3款的规定执行。
30、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共同签证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在完工后二十个日历天内提交请验报告。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工程达到100%验收合格。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十五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六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且必须保证其符合城建档案规定的要求。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质量监督站或业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代表政府和业主,有权对各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样。
(4)承包商按业主的施工指令分段开展施工,间歇期不计入合同总工期。若由于业主后续资金安排计划原因,业主有权提请中止合同,承包商不得对业主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33、竣工结算
本工程以有权审计部门审定确认的工程造价为本工程的结算价。
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为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工程造价且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交接完毕后30天内。
34、质量保修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7.1、47.2执行,专用条款未约定的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外,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1000元/天加收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达到合格外,费用自理,且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若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至少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存在不可修补的缺陷,发包人将对缺陷进行综合评价,并折合成相应的费用,此费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赔偿金额。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或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偿付误期违约金(合同价的5%)。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保修的,相应比例保修金将不予退还。其它按“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执行。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对发包人原有建筑物、生产设施、道路及施工场地周围民房破坏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修复或赔偿。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在投标文件中指定项目人员的,视为违约,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承包人派驻到项目上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4)承包人派驻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无证上岗的,首次发现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每人次1000元的违约金,并将相应人员驱逐出场;再次发现的,承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36、索赔
发包方将派出专业工程师、合同管理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索赔。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39、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执行。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40.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40.6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41.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共玖份,其中正本叁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壹份。
47、补充条款
47.1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按国务院第279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47.2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金额为本合同项目经审定金额的3%,根据质保合同在项目保修期满后按比例退还(保修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47.3承包人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47.4承包方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前必须列出开支计划,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并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列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督。若发生挪作他用或不按开支计划合理使用工程资金,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款项,并有权直接支付相应开支,且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停止工程的施工。
47.5承包人通过对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现场作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上述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7.6如果工程师对承包人所用材料有疑虑,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专业资质机构鉴定结果为准,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7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每推迟一天,从工程款中扣除1000元,累计计算。
47.8现场管理必须按照本项目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47.9承包人涉及办理本工程的一切财务往来手续的业务人员,必须持有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在开工前由承包人递交发包人一份原件。
47.10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严格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不严格履行本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专用条款21.2款所约定的违约情形。
47.11承包商按业主的施工指令分段开展施工,间歇期不计入合同总工期。若由于业主后续资金安排计划原因,业主有权提请中止合同,承包商不得对业主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47.12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以适时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3%筹集。建设工程社保费由昆明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已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造价款时,应扣除已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凡已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工程项目,由承建的建筑业企业自甲乙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返手续。
47.13承包人的保密责任:对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如文档、图片、影音等)、施工工地现场情况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上述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上述信息)。泄露相关信息将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并且承包人相应法律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文本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并按保密协议执行。
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改造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范围为由乙方建设实施的施工图范围内所示的全部内容(含响应文件及附件部分,设计变更部分)。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由验收方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具体起止日期)。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应确保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定金额的3%。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暂定为(大写)(以工程结算价为准),
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零,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并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后1个月内一次付清。
5.其他
5.l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暂无,如发生,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分数相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一览表
| 序号 | 名称 | 响应内容 |
| 1 | 谈判暂估总价(元) | |
| 2 | 工期承诺 | |
| 3 | 质量承诺 | |
| 4 | 保证金形式 | |
| 5 | 备注 |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信息表
| 公司名称 | |||||
| 公司地址 | |||||
| 公司性质 | 公司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金 | ||||
| 注册日期 | 开户银行 | ||||
| 开户基本账号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 固话 | |||||
| 联系传真 | 联系邮箱 | ||||
| 经营范围 | |||||
| 公司管理体系认证 | (质量、职业、环境管理体系) | ||||
| 公司资质及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 |||||
| 如:工程类资质(工程单位)、设备制造商、经销商(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认证)、其它资质。 | |||||
| 备注 | |||||
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下述证明材料之一:
1)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其他。
(二)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可为以下三者之一:
1)2022年度至今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扫描件),根据